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4/28 0:00:00

责任编辑:中国台球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和台球运动,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简称“中台协赛事”),是指由中国台球协会(简称“中台协”)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台球项目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中台协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赛事包括目前列入《中国台球协会竞赛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的赛事,也包括中国台球协会自行依法组织的其他赛事。

第四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台球赛事,实行分类管理,需事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华举办的台球赛事,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体外字 〔2014〕519号)精神,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实施管理、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五条 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主办的包括台球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和管理,遵循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综合性运动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由中台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由中台协与国际台球组织与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二章 中台协赛事


第七条 中台协赛事包括每年公布的赛事,也包括中台协自行依法组织的其他赛事或与其他法律主体单位依法合作主办的赛事。

第八条 国际赛事的分类及报批按照我国外事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管理规定、国际台球组织的惯例,在华举办的国际台球赛事分为三类管理,事先按程序办理手续。赛事承办单位在国际台球赛事报批过程中应做好计划。其中:

A类国际台球赛事,承办单位应不晚于赛前4个月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将赛事举办申请和组织方案报中国台球协会审核并由中国台球协会报相关部门审批;

B类国际台球赛事,承办单位应不晚于比赛开始赛前3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中台协审核;

C类国际台球赛事,承办单位应不晚于比赛开始前2个月将赛事承办方案报中台协审核。


第三章 赛事的承办


第九条 由中台协主办的赛事,可由中国台球协会自行组织举办,也可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或招募承办单位。

第十条 申请承办中台协赛事或合作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承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方案,符合中台协相关规定;

(五)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提供达到赛事标准的场地和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承办人向中台协提交的承办意向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上赛事的承办人,中台协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承办人需与中台协签订赛事承办(合作)协议,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承办人签订承办(合作)协议后,全国性赛事需在赛前2个月向中台协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国际性赛事需于赛前3个月向中台协报送赛事组织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事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赛事需要办理公安、消防、交通、工商、卫生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赛事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台协在赛事管理上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会对赛事进行统一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对赛事全程、全面监督,监督承办方依据赛事协议规定进行赛前、赛中、赛后的全部工作;

(三)审定承办方紧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全、赛场冲突、紧急状况、突发舆情等;

(四)审定场地、设施、器材准入资格;

(五)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参加资格确认;

(六)选派、培训裁判人员;

(七)审定、公布、认证赛事成绩(积分),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八)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九)完成赛事协议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合作)方开展中台协赛事组织运营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二)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确保安全有序;

(三)严格按照协议,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四)应当在赛事结束后1周内,向主办单位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协议中约定的情况报告;

(五)应当自觉接受中台协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六)履行协议中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中台协赛事的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台球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台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进行处罚;违反协议的,依据协议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赛事协议内容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中台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五)未经中台协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六)拒绝中台协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不能及时履行协议中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八)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赛事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中台协主办赛事中与赛事相关及衍生的所有商标、LOGO、赛事品牌、专利、著作权、图片、音频、视频等一切知识产权权利均属于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相关各方均需严格依据协议规定使用。


第六章 赛事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中台协对赛事承办(合作)单位依据协议内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赛事信息,发布赛事规程、比赛成绩等资讯;

(二)制定、审核竞赛规程,竞赛补充规定等竞赛文件;

(三)根据赛事级别,确定参赛资格,邀请相应选手参赛;

(四)提供裁判、培训及最新竞赛规则等资讯服务;

(五)提供国内等级积分计算录入服务,提供国际等级积分上报服务;

(六)提供本协会认证的比赛器材服务和咨询服务;

(七)提供赛事在官方网站及合作媒体的宣传服务;

(八)提供中国台球协会认证的成绩证明服务;

(九)依据协议,提供本协会知识产权等服务;

(十)为承办(合作)国际赛事的单位提供外事邀请、对接国际组织等相关外联和外事服务;

(十一)其他界定在承办(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由中国台球协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管理办法(试行)》(运协小球字〔2015〕49 号)即行废止。



中国台球协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