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水平和教练员技术等级考核执行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台球运动水平和教练员技术等级的考核执行机构的管理,规范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考核执行机构分为考核协调机构和考核站点(以下简称“考点”)两类。
第二章 考核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可以申请成为考核执行机构,分为考核协调机构(按需设置)和考核站点(以下简称“考点”)两类。通过申请的考核执行机构与本会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考核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员向本会直接交纳,本会委托考核执行机构提供场地与服务,并依据协议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经本会授权,考核协调机构负责区域内考点的开发与业务协调;考点负责提供标准化场地并执行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协调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根据台球运动水平技能等级测试和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定相关考核的业务量、地理区域分布、工作效率等实际需要,统筹设置考核协调机构。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可申请成为考核协调机构,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业务能力及工作计划。
第八条 考核协调机构协助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发、遴选和推荐符合条件的考点;
(二)对所辖考点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具体执行符合本会要求;
(三)汇总并上报所辖考点的业务数据、反馈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开展对考点的现场检查、资质评估及违规初步核查等工作;
(五)确保所辖考点独立、公正地执行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点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考点需根据本会设定的统一标准完成台球运动水平技能等级测试和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定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条 申请成为考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完成本会单位会员的注册;
(二)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三)考点须具备对公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申请;
(四)具备与预计考核业务量相匹配的、符合本会标准的比赛用台,球台状态、台呢、灯光等均持续符合考核要求,最低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张;
(五)场地布局合理,确保考核区域相对独立、安静;
(六)具备通风及安全疏散条件,考核区域照明充足,球台照明均匀,最暗处照明不低于800勒克斯;
(七)配备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专职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考核前后的场地准备、设备检查与调试、考生引导、协助进行考生身份核验、系统登录引导、秩序维护及应急事件初步处理等工作;
(八)具备开展相应类别考核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具体标准应同时符合本会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九)具备保障考核安全、应对突发情况的基本条件与能力,并承诺履行本规定所述的相关安全、存档与支持义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会员可向本会提交考点设立申请。本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经本会审核通过的考点,与本会签订服务协议,有偿为本会提供考核相关服务。本会将其信息录入会员管理系统并激活相应权限。考点名单将通过本会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与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机构须严格按照本会发布的《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水平等级评测实施细则》及《中国台球协会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执行考核工作流程,服从本会的统筹安排,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执行机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培训、涉黄涉赌涉毒等。
第十四条 考点应为考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协助,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考官独立、公正地执行考核任务。
第十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须妥善保管考核过程产生的相关记录(如考核录像、成绩单底稿等),存档期不少于1年,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考生个人信息与考核数据安全,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考核执行机构应自觉接受本会、考生及社会的监督。本会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系统监控、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考核执行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考点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执行机构在开展业务期间,须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违规培训、参与或提供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考核安全与支持
(一)安全防护:考核执行机构应确保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为考生及考官提供安全的考核环境,并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
(二)应急预案:考核执行机构应制定针对设备故障、突发伤病、消防安全等常见突发事件的考核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确保工作人员知晓基本处置流程。
(三)秩序维护:考核执行机构应维护好考核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干扰考核进程。
第十九条 考核执行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考核执行机构给予约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合作、考核成绩作废、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会统一考核安排,或拖延、阻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考核执行机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违规营利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组织、参与或纵容作弊行为,或与考官串通,弄虚作假,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擅自泄露考核数据或考生个人信息,或未履行规定存档义务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本会有关规定的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对本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考核执行机构发生上述情形,本会除可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被暂停资格的考核执行机构,在限期内按照本会要求完成整改并经本会评估合格后,可恢复其资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经本会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执行机构若对本会按照本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会的处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及证明材料。本会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本会认为必要时可暂停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会的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中国台球协会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