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台球教练员技术等级考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练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加强考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官,是指经中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资格审查、培训并授权,在本会授权设立的考核站点(以下简称“考点”)独立、公正地执行教练员技术等级教学实践考核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三条 完成本会年度会员注册且年满18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担任考官:
(一)具有本会颁发的初级A档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台球教练员;
(二)具有本会颁发的国家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台球裁判员;
(三)具有本会颁发的台球运动水平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球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在线填写考官申请及诚信承诺书;
(二)资格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参加岗前培训。
第三章 选拔与选派
第五条 本会根据年度考核计划、地域分布及专业需求,综合考虑考官候选人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过往执考(或类似评审)经验等情况,择优选拔考官。
第六条 本会统一组织实施考官岗前培训,通过岗前培训的人员,进入本会考核考官库,并予以聘任公示。
第七条 培训合格者颁发《中国台球协会考官资格证》电子证书,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3年。
第八条 考官须每年完成会员年费缴纳与信息确认,资格自动激活,未激活不得执考。
第九条 考官每年须按规定完成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不断更新相关知识储备,提升执考水平,未按规定完成的,当年度资格不予激活。
第十条 因健康、移居海外或其他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执考的考官,应向本会报备并暂停资格;超过1年未执考且未报备的,本会可通过会员系统和邮件通知终止其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遵循“属地优先、能力匹配、随机选派、利益回避”的原则选派考官。具体考点的考官名单由本会在考前合理时间内确定,并通知考官本人及考点。被选派考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选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本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考官与考生如存在亲属、师徒、经济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考的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职责与报酬
第十三条 考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前10分钟到达考点,着装得体并出示考官证,保持专业、中立形象,不得在考核期间从事与执考无关的活动;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双人(考官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三)考核结束后,应按本会要求将评分记录等资料完整移交,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或销毁;
(四)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考生信息、考核内容、评分过程等未公开信息;
(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或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会保障考官依法依规执考的权益,为考官提供必要的执考条件与支持。考官因公正执考遭受不当投诉或干扰的,本会应予以澄清和保护。
第十五条 考官执考属于本会委派的工作任务。本会根据实际执行的考核任务,按以下标准向考官支付劳务报酬:
(一)考核初级C档、B档教练员:人民币20元/人;
(二)考核初级A档教练员:人民币30元/人;
(三)考核中级教练员:人民币50元/人。
如遇国家或本会相关政策调整,报酬标准可适时修订。
第五章 监督与监管
第十六条 考官在执考期间及与考核相关的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考生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宴请、礼品、礼金等;
(二)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考生进行不当接触;
(三)发表或传播影响考核公正性的言论;
(四)其他有损考官职业形象和考核公信力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会可采取以下监管方式:
(一)现场巡查: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
(二)视频抽查:考核录像100%存档,提供随机抽查;
(三)数据比对:对成绩异常、投诉集中、实名举报的考官启动专项调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本会邮箱、电话实名投诉,秘书处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维护考核考官库,记录考官资格、培训、执考、考生评价及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考官续聘、奖励、培训及是否继续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表现优异的考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奖励:
(一)公开通报表扬;
(二)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年;
(三)优先选派参与重要考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考官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规、较重违规和严重违规。
(一)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未按规定着装;
2.执考期间从事无关活动;
3.未造成实质后果的评分疏忽。
(二)较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
1.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2.擅自泄露考核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3.年度内累计两次一般违规;
4.不服从选派管理,影响考核安排。
(三)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
1.收受考生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
2.篡改考核成绩或协助考生舞弊;
3.造成考核信息大规模泄露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考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本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考官资格;
(四)吊销考官资格;
(五)终身禁申。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若对本会按照本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会的处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及证明材料。本会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本会认为必要时可暂停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会的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中国台球协会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