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台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台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和违反体育道德等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观众、台球从业人员、赛事组委会、中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台协”)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和《中国台球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台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处罚原则
中国台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是中台协负责纪律和处罚的专项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审核处理中台协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台球运动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台球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举办机构。
第四条 定义和解释
本规定的有关用词定义和解释,包括名词解释、处罚定义和相关解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台协发布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如没有涵盖的,由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通则
第五条 处罚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限制进入比赛场地;
(五)取消参赛资格、评奖资格、比赛成绩、比赛名次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六)禁赛;
(七)降低或撤销技术技能等级(适用于运动员)、降低或撤销初级、中级、高级、国家级教练员证书(适用于教练员)、降低或撤销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证书(适用于裁判员);
(八)限制注册资格、取消注册或推荐资格;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若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七条 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罚则对各类违规行为,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罚。
(二)对于本规定罚则未载明的其他行为,若纪律委员会判定属于违规、违纪的,有权做出处罚。
(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处罚的通知和管理
(一)处罚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发布,内部、技术处罚等处理留档在纪律委员会和竞赛等相关部门。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教练员或运动员进行确认。
(二)裁判员根据规则、竞赛规程作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九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 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违规者不满十六周岁;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两次及以上累计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官员和工作人员的;
(四)赌球、打假球及操纵比赛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申诉
当事人对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十二条 处罚的执行
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应于处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国台球协会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者将视情况加重处罚。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一般性违规
第十三条 服装和形象违规
比赛期间违反竞赛规则以及竞赛规程中有关服装和形象规定。技术官员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禁止出现文身,如有文身,必须遮挡。
第十四条 赛区生活违规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违反中台协或组委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赛场、会议室及练球室或禁止吸烟处吸烟,比赛期间酗酒等行为。
第十五条 活动流程违规
未按中台协或组委会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各项官方活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比赛、推广活动、抽签会议、开闭幕式及晚宴(酒会)、新闻发布会、兴奋剂检测等。
第十六条 歧视或不当言论违规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发布微博、微信、短视频、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在任何公开场合造谣传谣、恶意诋毁他人,针对肤色、种族、宗教等的歧视性言行,有损台球运动形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违反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干扰比赛
在比赛场内出现干扰比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记录员和裁判员工作、擅自进入场内等干扰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指在比赛中违反有关规定的非台球技术动作,各类危险动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台球技术动作,如摔杆、折杆、破坏球局、恶意干扰对手击球等行为;
(二)恶意造成非必要肢体接触,或用器材、其他物品攻击观众、技术官员、工作人员身体但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
(三)在场上做出侮辱性、威胁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包括但不限于吐口水、出言侮辱、做出不雅手势、掷物品攻击、摔砸物品等);
(四)使用挑衅、指责等不当言行,挑起事端,引发比赛现场出现冲突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节 参赛违规违纪及处罚
第十九条 赛前退赛
因运动员(队)自身原因,放弃主动报名参加的赛事,在竞赛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可按赛前退赛处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无故赛前退赛者,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延误比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运动员(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运动员(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或参赛运动员(队)中断比赛,虽未形成罢赛(由临场裁判员认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均视为延误比赛,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合规参赛
参赛运动员(队)未按中台协和竞赛规程相关规定参赛的,只经承办单位允许参加比赛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罢赛
因运动员(队)自身某种原因中断比赛或拒绝参加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运动员(队)应立即开始比赛,该运动员(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经技术官员确认,即按罢赛处理。
经纪律委员会调查确认为罢赛后,视情况给予罢赛的运动员(队)及承担主要责任的领队、教练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消极比赛
违反、违犯台球规则和中台协相关管理规定中有关体育运动精神和拼搏精神,场上表现与运动员(队)实力明显不符合,经纪律委员会调查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运动员(队)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自动禁赛
在中台协主办的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如果纪律部门没有通知追加的处罚,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禁赛的执行
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禁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或处罚通知公布之日起即时执行。凡是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场馆。
第四节 违反兴奋剂管制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兴奋剂管制
违反兴奋剂管制的有关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相关国际组织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适用第六条各项处罚。
第五节 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七条 恶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赌球、假球及暴力行为
(一)赌球、假球及其他操纵比赛、不当获利的行为。
(二)比赛期间,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对技术官员、本方或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观众,有打、推、击、踢等暴力动作,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的行为。
(三)比赛或活动期间涉黄赌毒行为。
第六节 其他违规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违规
经纪人违反有关规定,参照运动员违规违纪处理,执行第六条中各项处罚。
第三十条 注册违规
注册单位或个人如出现虚报信息,提供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一经查实,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同时将根据《中国台球协会注册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台球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修订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培训及认证违规
在中台协及会员单位举行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各项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证、培训、晋级等考试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视情节执行第六条规定中各项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
中国台球协会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