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运动员佩戴商标广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4/28 0:00:00

责任编辑:中国台球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台球协会赛事规范化管理,保障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赞助方和运动员的基本权益,按照台球赛事特点,参照国际、国内惯例,遵照市场经济规律,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赛事范围包括:

1、由中国台球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全国性台球赛事;

2、由中国台球协会与国际组织联合主办,中国台球协会及其承办方具有竞赛组织和商业运营权的各类国际赛事;

3、由中国台球协会与WPBSA联合主办的职业斯诺克赛事,根据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

1、由中国台球协会派遣的工作人员(裁判、技术官员、赛事监督等);

2、参加赛事的所有运动员。

3、承办方组织并经中国台球协会认可的其他赛事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提及的商标广告是指:以文字或图形的形式制作而成的纸质或纺织类的广告标牌,粘贴或缝制在裁判员、运动员及工作人员服装上,利用上述人员在赛事进行及其他活动中的视觉焦点特性,对产品或企业进行推广的商业标识。

第五条 此商业标识为运动员和裁判员在比赛中唯一允许的广告推广方式,与此不符的其他标识类广告都可以被视作违规。

第六条 参加比赛的裁判员佩戴商标,由中国台球协会指定内容和佩戴位置。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比赛佩戴商业标识不得超过5枚,其中包含肩臂1枚(非握杆手臂一侧),左胸标2枚(由上及下,命名为左1和左2),右胸标2枚(由上及下,命名为右1和右2)。

第八条 肩臂标由中国台球协会指定;左1和右1分别由赛事冠名赞助方和组委会指定;左2和右2为运动员个人商业标识。

第九条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佩戴商业标识,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组委会提交佩戴商业标识的申请。组委会有权对个人提交申请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凡出现下列情况的,组委会有权禁止运动员佩戴该商业标识。

1、该商业标识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反社会倾向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该商业标识涉及博彩、色情、暴力、烟草等广告法和相关规定所命令禁止的内容;

3、该商业标识与赛事运营方和赛事赞助方签订的赞助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4、运动员提交商业标识申请的时间和方式不符合组委会的规定。

第十条 佩戴商业标识的规格

1、商业标识总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厘米;

2、矩形商标,尺寸不得大于5cm×8cm;

3、圆形商标,直径不得超过7cm×7cm;

4、不规则形状商标,按圆形规格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将循序补充;原《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运动员佩戴商标广告管理规定》(运协小球字〔2016〕48号)即行废止。



中国台球协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