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台球项目赛事活动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家体育总局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和《中国台球协会章程》,结合国际、国内台球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不断丰富台球运动竞赛表演业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台球运动爱好者需求,带动和促进各级各类台球赛事活动规范、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中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合理价值,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开发;坚持公开自愿、公平竞争、质价相符、兼顾公益;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举办台球赛事活动,赛事活动应自主经营、权责一致、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本办法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台球赛事活动。
第五条 本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授权的我国台球运动唯一的全国性管理与服务机构,是代表中国参加有关国际台球组织和相应国际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六条 本会拥有“中国台球协会”(简称为“中国台协”或“中台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illiard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BSA)名称及其简称的专有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台球项目国家(集训)队名称及其简称的专有权及相关权益。未经本会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注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注册或者使用上述权益。
第七条 本会拥有其创办、主办赛事活动的所有权益以及衍生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本会拥有其联合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赛事活动的监管权和部分商务权益。
第八条 本会有权向其他市场主体转让其拥有的创办、主办和联合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赛事活动的商务权益。本会商务权益转让应依据本办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书面协议形式与相关方进行约定,并根据协议向受让方收取赛事活动商务权益转让费。赛事活动的所有商务开发行为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愿原则,为各级各类赛事活动提供指导、支持等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赛事活动技术服务费。本会根据赛事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协商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一)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含竞赛规程、竞赛办法拟定等);
(二)协调与该赛事活动相关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台球协会的关系;
(三)涉及审批事项时协调相关事宜;
(四)协调相应国际组织;
(五)运动员成绩适当纳入本会相应积分排名系统;
(六)在本会官方媒体对赛事活动进行宣传;
(七)派代表出席赛事活动相关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开幕式、闭幕颁奖等;
(八)为赛事活动选派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裁判员和赛事总监等;
(九)为获奖运动员提供本会相应证书;
(十)其他服务。
第十条 赛事活动商务权益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取,按《中国台球协会赛事活动商务权益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标准》(见附件)执行,并通过签署协议确定。本会人员赴赛区工作(包括赛事监督、指导、调研、出席活动等)的城际交通由本会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本会鼓励和支持符合公益特征的全民健身类赛事活动和青少年赛事活动开展。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可适当减、免赛事活动商务权益转让费和(或)技术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与台球项目相关的展览展会、论坛峰会、文化旅游等其他活动,需要得到本会指导、支持的,参照本办法及附件执行,并通过签署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会的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台球协会赛事商务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台球协会赛事活动商务权益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标准》
中国台球协会
2025年9月3日
附件:
中国台球协会赛事活动
商务权益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标准
一、商务权益转让费
适用于中国台球协会创办、主办和联合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赛事活动。赛事权益转让费依据赛事活动总奖金(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以下同),按累加比例递减制收取,具体为:
(一)0-60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且不低于5万元;
(二)600万元(不含)-700万元(含)部分,按9%收取;
(三)700万元(不含)-800万元(含)部分,按8%收取;
(四)800万元(不含)-900万元(含)部分,按7%收取;
(五)9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部分,按6%收取;
(六)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收取。
二、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于中国台球协会提供指导、支持等相关服务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
(二)设奖金的技术服务费根据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规模(以运动员人数和赛期为计算单位)收取,最低按10万元收取。
1.运动员人数:以该项赛事活动的总报名运动员人数计算,每50名运动员为1个计算单位,不足1个计算单位的视为1个计算单位。例如:99名运动员计为2个计算单位,101名运动员计为3个计算单位。
2.赛期:以该项赛事活动的总比赛日计算,每7个比赛日为1个计算单位,不足1个计算单位的视为1个计算单位。例如:13个比赛日计为2个计算单位,15个比赛日则计为3个计算单位。
3.技术服务费基础计算单位标准为:1万元/场赛事活动。
4.技术服务费=运动员计算单位数×系数0.5×赛期计算单位数×基础计算单位标准。
例如:XX赛事活动的报名运动员人数351人,总赛期20天,则该赛事服务费为:运动员8个单位×系数0.5×赛期3个单位×1万元(基础计算单位标准)=12万元。
(三)各类大师赛、精英赛、争霸赛、邀请赛、表演赛、挑战赛、对抗赛等类似名称以及纳入国际体育组织(机构、公司等)积分的赛事活动,按总奖金和运动员出场费之和的10%收取服务费,最低按10万元收取。
(四)各类台球运动相关的展览展示、论坛峰会、文化旅游以及类似活动,根据其活动性质、规模等协商收取服务费,最低按15万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