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台球运动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考培分离”的相关要求,确保台球运动技能训练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评定的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级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的运营主体须为本会单位会员,按本会章程享有权利,并自觉自愿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训练中心的指导、评定、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训练中心以开展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业务为主。本会通过综合评审,将训练中心的等级由高至低评定为五星至一星五级。
第二章 训练中心的评定原则
第五条 本会将根据各个训练中心通过开展运动技能训练以及学员通过等级评定/测试情况,结合台球运动在各区域的普及程度,分批有序地推进训练中心的评定工作,并通过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等机制对训练中心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在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对申报训练中心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评定为“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五/四/三/二/一星)”,并为其开展台球运动技能的训练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会评定训练中心的单位需满足本会规定的资质、硬件、师资等综合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训练中心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评定的五星级训练中心有义务免费为本会组织的国家代表队集训或青少年训练营提供每年不多于21天的场地设施、训练器材、医疗康复等服务保障;四星级训练中心应在本会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提供类似服务保障,具体服务内容与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会评定的各级训练中心可相应承接不同级别队伍(人员)的台球运动技能训练工作:
(一)五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国家代表队集训;
(二)四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省级代表队集训;
(三)三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市级代表队集训;
(四)二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县级代表队集训;
(五)一星级训练中心可承接县级以下如俱乐部代表队集训。
第十条 本会评定的训练中心应依照本会制定和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台球运动技能训练工作。
第四章 训练中心的申报评定流程
第十一条 本会各级训练中心的申报、评定流程如下:
(一)本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各级训练中心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牵头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申请表》,报属地县级或以上的台球项目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台球协会备案,并按要求准备和提交相关资料。
(三)评定及签约:
1.资格审查: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候选单位资格。
2.综合评审:由本会组建评审小组,通过视频会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申报单位出具意见,并结合市场需求和区域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本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各申报单位和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对公示结果有任何建议或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反馈。
4.缴纳保证金: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本会评定的训练中心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五/四/三/二/一星不同等级向本会对应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10万/5万/3万/1万整。该保证金用于:
(1)担保训练中心遵守本规定及与本会签订的合作协议;
(2)在训练中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学员、本会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3)承担本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训练中心进行的经济处罚;
(4)抵扣训练中心欠付本会的费用及训练中心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款项。
训练中心与本会的合作终止且无未结清的费用、处罚金或纠纷的,本会在合作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余额,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款项的,本会有权要求训练中心补足差额。
5.签订协议:缴纳保证金后,训练中心需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本会将在官方网站展示“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五/四/三/二/一星)”清单。
6.提供服务:本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为本会评定的各级训练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各级训练中心协调与其属地台球项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地方台球协会的关系;
(2)严格监管、考核各级训练中心,确保其资质与运营符合标准;
(3)建立和维护统一的会员注册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业务的信息化和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
(4)对台球教练员进行等级评定,供训练中心按需选聘;
(5)根据评定训练中心的结业证书发放备案情况,为学员考核提供团队报名的通道,并优先提供服务;
(6)本会考核执行机构的优先认定权;
(7)本会主办类赛事的优先承办权;
(8)其他相关服务。
7.收取费用:本会向评定的训练中心提供上述服务,并根据训练中心的业务范围收取服务费(见附件2)。
第五章 训练中心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本会将根据训练中心的训练规模、训练成果(运动水平达级情况)和学员评价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动态调整训练中心的评定数量、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定训练中心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营。训练中心在运营管理、开展训练过程中,凡出现弄虚作假、训练质量不达标、违反收费规定、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其训练中心评定资格;
(三)使用该训练中心缴纳的保证金对遭受损失的学员进行赔付或支付罚金、违约金等款项;
(四)取消其训练中心评定资格及单位会员资格。
本会做出使用保证金进行赔付等上述处理决定前,应书面通知训练中心并听取其申辩。如因训练中心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训练中心应在收到本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约定金额。否则,本会有权暂停或终止该训练中心的评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会的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台球协会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台球协会地方培训基地工作指南》即行废止。
中国台球协会
2026年2月9日
附件1
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评定标准(试行)
申请成为本会评定的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级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标准:
一、资质标准
(一)须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内需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训练资质,有意愿从事台球运动技能训练、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具备运动损伤预防救治措施及预案,训练计划具体可操作;
(四)接受本会及本会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中国台球运动整体形象;
(五)训练工作开展期间能够保证训练质量,提供授课、练习、食宿(如有)、考核报名的全流程服务;
(六)每个自然年度内须提供至少3名台球运动水平达到规定等级的球员证明(包括球员训练关系证明及运动水平等级证书)。用于证明的等级证书,其发证日期须在该自然年度之内。同一球员的同一级别等级证书,仅可用于满足一个自然年度的本项考核要求。
1.五星标准是培养技术等级高级及以上水平的球员(在本训练中心接受系统训练的时间2年以上);
2.四星标准是培养技术等级中级及以上水平的球员(在本训练中心接受系统训练的时间1年以上);
3.三星标准是培养技术等级初级及以上水平的球员(在本训练中心接受系统训练的时间6个月以上);
4.二星标准是培养技能等级3级及以上水平的球员;
5.一星标准是培养技能等级5级及以上水平的球员。
二、硬件标准
(一)教学区域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和安全疏散渠道;
(二)能够为不同级别队伍(人员)的台球运动技能训练提供场地设施、器材以及服务保障的专用场所(电教室、健身房、会议室等),其中五星级训练中心需有条件承接台球国家代表队集训或青少年训练营,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
(三)具备一定数量符合正式比赛要求的球台:
1.五星标准是斯诺克球台不少于6张、华彩球台和普尔球台总数不少于10张;
2.四星标准是斯诺克球台不少于4张,华彩球台和普尔球台总数不少于10张;
3.三星标准是斯诺克球台不少于2张,华彩球台和普尔球台总数不少于8张;
4.二星标准是华彩球台和普尔球台总数不少于8张;
5.一星标准是华彩球台和普尔球台总数不少于6张。
三、师资标准
(一)具备专职的台球运动技能训练工作实施团队;
(二)具有至少3名持本会颁发教练证的签约专职台球教练员:
1.五星标准是至少1名国家级技术等级的台球教练员;
2.四星标准是至少1名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台球教练员;
3.三星标准是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台球教练员;
4.二星标准是至少1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台球教练员;
5.一星标准是至少3名初级A档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台球教练员。
* 专职指的是与训练中心建立正式、全职的劳动关系,并接受其日常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
附件2
中国台球协会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收费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台球协会评定的各级台球运动技能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
一、基础服务费
基础服务费依据训练中心的业务范围收取,具体为:
(一)五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国家代表队集训,本会按8000元/年收取;
(二)四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省级代表队集训,本会按6000元/年收取;
(三)三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市级代表队集训,本会按4000元/年收取;
(四)二星级训练中心,最高可承接县级代表队集训,本会按2000元/年收取;
(五)一星级训练中心,可承接县级以下如俱乐部代表队集训,本会按1000元/年收取。
二、综合服务费(暂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