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体教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校园台球活动的开展,推动我国台球运动在大中小学校的普及和竞技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际台球教练员,是指在国内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台球教学活动中负责训练指导等工作的在校老师或学校外聘的专职台球教学老师。
第三条 校际台球教练员业务培训由中国台球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际台球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热爱台球事业,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觉悟,较高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素养,学校外聘的台球教学老师无任何犯罪记录;
(二)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从事学校体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年满20周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国台球协会组织的校际台球教练员培训,并且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中国台球协会其它等级台球教练员进入校园执教,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或属地台球协会推荐,接受校际教练员培训成绩合格后,经中国台球协会备案方可执教。
(五)了解台球运动的基本知识、掌握校园台球教学和训练方法、制订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能够承担一般性学校台球比赛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六)积极从事学校台球教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七)为中国台球协会个人专业会员(教练员)并按年度注册;
(八)接受中国台球协会的管理,接受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应提交《中国台球协会等级教练员申请表》,参加校际教练员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经中国台球协会审核后,批准授予中国台球协会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
第六条 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的特许条件:
(一)在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前已从事过台球训练指导工作2年以上,具有运动训练专业高等学历的人员,在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培训考核及从事学校体育教学年限的标准,经考试合格可直接批准授予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
(二)在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前已从事6年以上台球培训工作,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本人曾经取得过由中国台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职业台球比赛前 4 名的成绩(可查询的),或所培养的运动员,取得过中国台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职业台球比赛前 4 名成绩的,在校体育老师或学校外聘的专职台球老师,可以直接申请校际台球教练员称号。
第七条 校际台球教练员应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对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台球协会根据《中国台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定期对校际教练员进行考核评定,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校际教练员,经二次评定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校际教练员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台球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台球协会
2023年3月7日